一、基本情况
海南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成立于1984年,为州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工作、管理宗教事务的一个职能部门,现有9名干部职工,内设民族综合科、宗教管理科两个科室及佛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两个宗教团体。人员编制为局长1名,副局长1名,宗教科科长1名,综合科科长1名,工勤人员1名(司机)。
二、主要职能
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㈡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对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㈢起草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草案和政策规定并负责督促、检查、协调、指导。
㈣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㈤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宗教事务服务体系和管理信息化建设,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发展中有关问题的特殊政策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㈥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州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指导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㈦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㈧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㈨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㈩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中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
(十二)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领导介绍
华青加:海南州民宗委主任 电话:0974-8511757
赤桑太:海南州民宗委副主任 电话:0974-8512497
娘先加:海南州民宗委副主任 电话:0974-8520221
张德才:海南州伊斯兰教协会秘书长
看吉卓玛:海南州民宗委宗教科科长
四、业务处室
㈠综合科
承担机关的政务、财务的综合协调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要会议、活动的承办,负责机关的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保卫、统计、信访、财务、行政管理,干部培训、办公自动化等工作,组织本系统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负责接待,组织少数民族和宗教人员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㈡宗教管理科
1.对宗教活动场所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
2.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终止、合并、迁移、变更。
3.规划、审批新转世活佛灵童的寻访、认定、坐床。
4.审批新转世活佛的拟任经师。
5.审批万人以下的中型宗教活动。
6.审核印刷、出版、经销的宗教书刊和音响制品。
7.审核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捐赠事宜。
8.审核出国朝觐人员。
9.协调、处理宗教界内出现的教派、地界等矛盾、纠纷,维护地区稳定。
10.建立寺庙、僧尼数据库,核发教职人员证、活佛证。
11.指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生产自养活动。
12.领导、指导、帮助宗教团体搞好教务管理,通过输送宗教人员到各级佛学院、经学院学习,举办各类宗教人员政策法规学习班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提高宗教人员的整体素质。
13.审批经师、阿訇聘请等宗教人员工作。
14.组织宗教人员到内地、境外参观、考察、学习,审批本州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人员与内地、境外宗教人员和团体开展交流活动。
15.依法管理经批准在我州境内活动的国外宗教教职人员。
16.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不法分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调查、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和地下宗教活动。
17.依法管理社会流散宗教活动人员。
18.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和处理宗教干预婚姻、教育、司法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问题。
五、宗教团体
㈠海南州佛教协会
海南州佛教协会成立于一九八四年,成立之初,无专职工作人员,无工作制度和分工,一般配合州宗教局搞工作;未曾独立开展工作。一九九七年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副县级党员专职秘书长,(占用州宗教局编制),在州宗教局的具体指导下,按《章程》独立开展工作,二00三年州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时,给州佛协核定两名机关用事业编制。海南州佛教协会在州委、州政府的关怀和领导下,协助政府管理佛教内部事务、协调解决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引导佛教不断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根据《海南州藏传佛教事务条例》和《海南州佛教协会章程》,海南州宗教协会的职责如下:
⒈按照章程管理佛教内部事务,指导佛教寺院的教务工作和其他佛事活动。
⒉向相关部门反映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愿望和要求,提出意见、建议。
⒊指导、审核、参与认定本州范围内藏佛教活佛转世事宜,认定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⒋负责活佛的学经修法、教育和管理,规范活佛的社会行为。
⒌指导佛教寺院民管会成员人选的推荐、选举工作。
⒍协调处理寺院及教职人员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⒎维护宗教之间、教职人员之间和信教公民之间的团结和睦,积极推动“平安寺院”、“和谐寺院”建设。
⒏组织佛学培训,开展佛经答辩、佛学论坛等活动。
⒐组织对佛教教义教规进行与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与阐释。
⒑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协助寺院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⒒编印佛教内部出版物。
⒓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和非盈利性经济实体。
⒔开展佛教界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㈡海南州伊斯兰教协会
海南州伊斯兰教协会成立于1987年,设会长1名,副会长2—3名,秘书长1名(兼职)。1997年升格为副县级宗教团体,受州民宗局业务领导,其秘书长为副县级干部,由州民宗局干部担任,现有会长1名,副会长3名(均为宗教界人士),秘书长1名(公务员),主持协会办公室日常事务。
⒈本会的宗旨
协助党和政府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团结广大穆斯林群众,发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引导穆斯林群众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而努力。
⒉本会的工作职责
⑴协助党和政府宣传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组织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⑵开展对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爱国主义教育局和坚持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教育,促进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⑶维护伊斯兰教界人士和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并提出积极有益的建议;
⑷倡导伊斯兰教界人士和广大穆斯林群众发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积极开展“双五好”评比活动、和谐清真寺创建活动;
⑸协助清真寺建立健全寺院民主管理委员会,支持民管会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开展清真寺的自养事业,减轻穆斯林群众的经济负担;
⑹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及其寺院民管会班子成员的学习、教育、培训活动,努力培养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品行端正、办事公道、群众满意的民管会组织;
⑺根据《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协助上级伊协加强对阿訇的管理,考核、组织及聘用等工作;
⑻认真贯彻国家朝觐政策,做好本州穆斯林朝觐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坚决制止非法朝觐活动;
⑼收集、整理伊斯兰教史料,开展伊斯兰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
⑽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检查监督工作,维护穆斯林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
海南州所属各县民族宗教工作部门
共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工作职能
民族宗教事务局是政府主管民族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全县有关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
(二)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利;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
(三)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组织培训全县民族、宗教工作干部。
(五)协助镇乡及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指导镇乡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宗教工作。
(六)负责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发证、年检事宜;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全县宗教活动实施宏观管理。
(七)指导宗教团体开展同境外宗教界的友好往来;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八)配合政法部门揭露和打击披着宗教外衣进行的破坏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
(九)承办县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基本情况简介
共和县民宗局现有3个编制,都是行政编制。工作人员3名,其中正科级干部1人,一般干部2人。
三、领导介绍
局长:吉太本 电话:0974-8512087
四、县佛协基本情况
共和县佛协现有3个编制,现有工作人员3名,其中行政编制人员1名,事业编制人员2名,正科级领导干部1人,一般干部2人。
目前,共和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县佛协统一办公。包括办公统一、财务统一、人员统一、办公室统一。
贵南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基本情况
县民宗局是县委、县政府主管全县民族宗教、民族团结、佛协工作的党政职能部门。县委统战部、县民宗局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现有人员编制13名,其中行政编制8名,事业人员4名,机关工勤人员1名;人员划分为统战部3人(包括工勤人员),民宗局4人,佛协3人,工商联3人;领导职数5名,其中部长1名,民宗局局长1名,副局长1名,佛协秘书长1名,工商联秘书长1名;党员干部8名;干部平均年龄为40岁左右;大专以上文化程度11名,占干部总数的85%。
二、主要职责
(一)县民宗局职责
县民宗局是县政府主管全县民族、宗教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现有干部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干事2名。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掌握全县民族、宗教情况和动态,协调处理全县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宜,努力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2、按照宗教寺院社会管理责任分工意见,协调和督促各有关部门,全力解决宗教寺院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全县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政策与法规的具体政策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宜;掌握、管理全县民族成份的认定、更改工作。
3、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揭露、制止、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推动爱国宗教组织及宗教界人士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全县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4、协调宗教界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帮助宗教团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按照各宗教特点开展工作,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调或协助处理的各项事务;指导宗教团体搞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管理;指导和协助各乡镇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5、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指导各宗教团体按照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开展对外交往与合作;对县直和乡镇民族、宗教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助有关部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分裂活动和宗教渗透活动。
6、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提出宗教界上层人士政治安排意见;负责组织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
7、参与有关少数民族的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8、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县佛协职责
县佛协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藏传佛教事务工作的人民团体。现有干部3名,其中秘书长1名,干事2名。主要职责:
1、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及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
2、组织和推动佛教徒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学习,加强对宪法和宗教法规、政策的学习,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3、引导全县佛教寺院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
4、协助政府贯彻民族平等团结政策,促进各民族之间和佛教徒之间的团结。
5、收集、整理佛教史料,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6、积极协助政府管理部门搞好活佛转世工作及对新转世活佛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领导介绍
局 长:杭 秀 电话:0974-8502408
副局长:文昌太 电话:0974-8502157
同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基本情况
同德县位于海南州东南部、地处三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交界处,西久公路以县城境穿过,尕巴松多镇为县政府驻地,全县总面积4758平方公里,县辖3乡2镇,73个行政村,总人口6.1万人,其中藏族人口占总人口的90.3%。是一个以牧为主、农牧结合的县,全县共有宗教寺院18座,其中藏传佛教寺院17座,清真寺1座;现有僧侣1394名,活佛38名,清真寺阿訇1名。
二、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宗教事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执法力度,严格宗教审批,坚决杜绝不经批准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现象,坚决杜绝不经政府审批,擅自修建寺院宗教建筑,增加信教群众经济负担现象,加强对规模性和管例性民间宗教活动的管理,及时有效地加强对本辖区内出现的流散僧侣的管理,切实维护好正常的宗教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加强宗教管理工作业务指导,依法加强对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人员和宗教活动的管理,确实做到僧尼念北在堂、活动在寺、服从管理、遵纪守法。
(三)加强民管会班子建设,推进寺院管理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每年定期召开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和民管会主任联系会议,总结工作、通报情况,抓好有关工作的检查落实。
(四)加强寺院基础实施建设的规划和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协调发改委、国土、水利、农牧、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抓好项目规划,衔接、立项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项目监督。
(五)严格活佛转世工作,做到符合政策、程序规范、群众公认。
(六)协助公安等部门制定流动僧侣管理办法,对流动僧尼的界定、管理和处置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部门介绍
民族宗教局共需编制6名,其中,行政编制4名,事业编制1名,司机1名。
局长1名,副局长1名,佛协会长1名,秘书长1名,干事1名,司机1名。
内设机构:佛教协会
四、主要业务
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活佛转世及“平安寺院”建设,开展寺院法制宣传教育和社会管理活动、寺院“三项教育”、寺院稳定等工作。主要业务工作为:一是民族宗教工作,主要是对广大信教群众和寺院活佛僧侣的教育引导,积极教育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二是藏传佛教工作,主要是教育引导各寺院民管会充分发挥作用,规范各项制度,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负责活佛转世、培训工作。
五、领导介绍
局 长: 多洛 电话:0974-8592860
佛协会长: 悟嘉(洛藏江边嘉措)
佛协秘书长:青却加
兴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部门职能
担负着宣传、执行党的民族宗教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就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协调民族关系,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依法行使对宗教的管理工作,依法打击、取缔非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人员,严格报批宗教工作中的活佛转世、经师、阿訇聘请,宗教场所的设立、终止、迁移、变更等,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工作。
二、宗教团体
佛协是党和政府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的桥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是贯彻执行好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组织保证。帮助爱国宗教团体建立健全机构,使其按照自身的特点和规章,做好教务规章,不断增强协调、处理教派关系和矛盾的能力。
三、领导介绍
局 长:切群加 电话:0974-8581324
佛协秘书长:李秀
贵德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资料暂缺)
局长:南尖才让 电话:0974-8553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