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依据旅游业发展的状况,制定旅行社业务年检考核指标,统一组织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并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年检的内容是旅行社本年检年度的企业基本情况、业务经营、人员管理、遵纪守法等情况。
年检方式为书面审阅和实地检查两种。
第四十三条 凡在年检年度内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许可证的旅行社,均应当参加年检。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年检准备工作,真实填报《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经法人代表签字并由审计机构审计后,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第四十五条 年检主管部门在年检年度内对旅行社作出"通过业务年检"、"暂缓通过业务年检"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等年检结论。
第四十六条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
(一)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最低限额的;
(二)歇业超过半年的;
(三)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
(四)超范围经营的;
(五)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六)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七)经营过程中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
(八)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
(九)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按上款规定暂缓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年检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其行为,并报告年检主管机关,由年检主管部门验收其纠正情况,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注销或建议注销其许可证:
(一)拒不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
(二)未经营旅游业务超过一年的;
(三)国际旅行社连续两年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
(四)严重超范围经营的;
(五)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
(七)发生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的;
(八)拒不参加年检的;
(九)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
在每年度年检完成前,年检主管部门将以公告的形式对通过和暂缓通过、不予通过的旅行社进行公告。
第四十八条 年检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检后,应当发布年检通告。对没有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年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注销其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