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今日天气: 阵雨转多云 2℃~19℃    
首 页 青海概况 组织机构 领导之窗 政务动态 法律法规 政府文件 人事信息 财政公开 服务大厅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您的位置:首页-->面向社会服务信息-->面向企业-->质量检查
怎样制订贸易合同中检验索赔条款?
中国·青海:http://www.qh.gov.cn    来源:中央门户网    创建时间:2006年1月13日    
根据平等互利原则,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一般都规定受货人有复验权条款。

出口贸易合同最好订明:“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品质、数(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出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进行复验,列明复验费由××负担。如发现品质或数(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天内。”进口贸易合同最好订明:“双方同意以制造厂(或××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及数(重)量检验证明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货到目的港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复验,如发现品质或数(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人或承运人责任外,买方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证书,在索赔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索赔有效期为××天,自货物卸毕日期起计算。所有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上述索赔有效期限根据不同商品和国内调运、检验等实际情况,以及检验工作的繁简,作出不同的规定,如30-150天。对机电仪商品应在合同中加订品质保证期(一般为1年),以便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材质次劣、装配不当、工艺加工不良,以致使用中发生故障、损坏和性能显著降低,以及发现其他隐蔽性严重缺陷等问题,属于发货人责任的,可在品质保证期内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向发货人索赔。
怎样制订贸易合同中检验索赔条款?[01-13]
贸易合同索赔条款一般有哪些内容?[01-13]
订立检验、复验和检验机构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01-13]
订立检验、复验和检验机构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01-13]
签订贸易合同中包装条款应注意哪些问题?[01-13]
怎样订好外贸合同中的数量条款?[01-13]

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设为首页
Copyright @2007 www.qh.gov.cn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ICP备080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