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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受理
中国·青海:http://www.qh.gov.cn    来源:中央门户网站    创建时间:2006年1月11日    
(一)?申请复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务行政复议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二)?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税务文书签收[01-11]
代理的申请[01-11]
代理关系的成立[01-11]
代理事宜的执行[01-11]
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01-11]
代理关系的终止[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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