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今日天气:
阵雨转多云 2℃~19℃
首 页
青海概况
组织机构
领导之窗
政务动态
法律法规
政府文件
人事信息
财政公开
服务大厅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您的位置:
首页
-->
面向社会服务信息
-->
面向企业
-->
纳 税
诉讼
中国·青海:http://www.qh.gov.cn 来源:中央门户网站 创建时间:2006年1月11日
【字体:
大
中
小
】
(一)复议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文书签收
[01-11]
代理的申请
[01-11]
代理关系的成立
[01-11]
代理事宜的执行
[01-11]
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01-11]
代理关系的终止
[01-11]
网站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Copyright @2007
www.qh.gov.cn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ICP备080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