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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中国·青海:http://www.qh.gov.cn    来源:中央门户网站    创建时间:2006年1月11日    
(一)复议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文书签收[01-11]
代理的申请[01-11]
代理关系的成立[01-11]
代理事宜的执行[01-11]
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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