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今日天气: 阵雨转多云 2℃~19℃    
首 页 青海概况 组织机构 领导之窗 政务动态 法律法规 政府文件 人事信息 财政公开 服务大厅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您的位置:首页-->面向社会服务信息-->面向企业-->设立变更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中国·青海:http://www.qh.gov.cn    来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创建时间:2006年1月10日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企业法人登记程序[01-10]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01-10]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01-10]
企业集团登记条件[01-10]
经营单位设立登记[01-10]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条件[01-10]

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设为首页
Copyright @2007 www.qh.gov.cn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ICP备080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