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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登记管理
中国·青海:http://www.qh.gov.cn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创建时间:2006年1月10日    
  外商投资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告正式成立,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其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做为中国企业法人,根据《公司
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可以进行对外投资,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

  一、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的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二)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三)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除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其在拟设立的公司中所占股本比例,要符
合以下规定: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
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有
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属于国家禁止外
商投资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进行投资。

  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的审批登记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进行投资时,必须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原登
记机关审查批准,并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决议;

  (三)资产负债表;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证明;

  (五)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原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向该外商投资企业出具《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格证明
书》,同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注明收件机关、用途,并加盖公章。

  公司登记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的公司,按照《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
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格证明书》和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公司登记主管
机关审查核准登记的,收取登记费,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上述规定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公司(或称伞型公司)和在保税区内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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