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今日天气: 晴 -2℃~14℃    
首 页 大美青海 组织机构 领导之窗 政务动态 法律法规 政府文件 人事信息 财政公开 服务大厅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您的位置:首页-->面向社会服务信息-->面向个人-->纳 税
个人出售住房应当缴纳哪些税?
中国·青海:http://www.qh.gov.cn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创建时间:2006年1月9日    
  个人出售房屋取得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其中,出售房屋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1)要按照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计算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适用税率为5%。从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两年(含两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2)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要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

  (4)由于出售房屋属于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还需要按照出售房屋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5)扣除房屋原值、合理费用以及缴纳的上述税费以后,就是个人出售房屋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还需要就这一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04-23]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04-23]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04-23]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改为1600元后,纳税人应如何缴税?[01-09]
出租车司机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01-09]
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01-09]

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设为首页
Copyright @2007 www.qh.gov.cn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ICP备080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