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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哪些所得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青海:http://www.qh.gov.cn    来源:税务总局网站    创建时间:2006年1月9日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04-23]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04-23]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04-23]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改为1600元后,纳税人应如何缴税?[01-09]
出租车司机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01-09]
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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