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的个人就医选择权
按照《规定》和有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参保人员就医选择权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工根据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职工可在单位或居住地选择4家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对选择医疗机构不满意的,一年后可以更换;二是定点专科医院,定点中医医院作为全体参保人员共同的定点医院,在全省范围内放开;三是根据我省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参保人员还可在个人选定点医院基础上,选择自己满意的医生就诊,选择满意的护士服务;四是职工在就医时,可以在医院门诊药房购药,也可凭医生开具的处方在定点药店购药。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后,扩大了个人就医的选择权,打破了由单位确定一家合同医院的限制,有利于使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服务质量好、收费水平低的医疗机构,真正享受方便实惠的医疗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