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我省失业保险的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按《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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