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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二手房要注意征税问题
中国·青海:http://www.qh.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7年3月27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二手房交易要强制征收个税。该规定已经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对以往规定的说法做了重申,包括: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征税额)”,房屋原值的确定方式,能够扣除的合理费用的界定等。
  《通知》有三个政策新点:一是强化了对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的管理,其中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这就意味着个税征收也要实现‘先税后证’。”。这在征收环节上没有什么难度,主要考验的是百姓的心理承受能力。
  另两个新点是,《通知》对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中的两个问题进行了明确。一是允许住房装修费用与住房贷款利息税前扣除。其中,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允许扣除的最高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但是,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二是对于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将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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