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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青海:http://www.qh.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06年1月8日    
颁布日期:19790731? 实施日期:19790731? 颁布单位:国务院

???一、根据国务院批转外贸部、商业部、文物局《关于加强文物商业管理和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政策的意见》第一项“乾隆六十年以前的一般文物,经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特许批准者可以出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是特许出口的文物,一定要严格掌握,以在政治上不引起不良效果,不泄露国家机密为原则.根据国际文物市场变动情况,抓住有利的时机,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换取较多的外汇,支援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

  三、特许出口文物(包括传世和出土文物)标准:

????(一)重复相同存量过多的;

????(二)对考古发掘出土的地下文物出口,必须在完成科研任务之后,在国内无保留价值的;

????(三)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还必须参照国家制定的博物馆分类鉴定标准,严格限定在三级以下(包含三级);

????(四)鉴定出口文物时,对于一时真伪难辨或有不同意见的器物,均暂不出口,以免不慎使重要文物外流。

  四、文物特许出口工作,责成文物商店总店统筹办理.所需的 文物由各地文物部门提供.文物商店总店在特许出口前,应将文物项目和数量,开列清单,提交文物鉴定委员会对文物的年代、真伪、价值提出学术鉴定结论.最后经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签发《文物出口特许证》。

  五、特许出口的文物,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后,文物总店应会同外贸部门,共同研究,商定具体的出口方式和价格.凡属采取公开销售方式的,应本着对国家有利的原则,既可委托外贸部门单独销售,又可由文物部门的文物商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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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05-12]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0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05-12]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05-12]
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 [04-24]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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