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今日天气: 晴 6℃~26℃    
首 页 大美青海 组织机构 领导之窗 政务动态 法律法规 政府文件 人事信息 财政公开 服务大厅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您的位置:首页-->面向社会服务信息-->面向个人-->生育收养
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中国·青海:http://www.qh.gov.cn    来源:中国收养中心网站     创建时间:2008年5月4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所谓“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的儿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是指被其生父母遗弃,经查找未找到其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扶养的子女”,是指生父母残疾或患严重疾病,及其他原因造成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
 
 

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机构涉外送养工作的若干规定[06-03]
关于外国收养人和被收养儿童来华寻根回访接待工作的意见[06-0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式收养登记证的通知[06-03]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06-03]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05-04]
外国收养人一次能领养几个中国儿童?[05-04]

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设为首页
Copyright @2007 www.qh.gov.cn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ICP备080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