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精神,2007年6月20日,青海省劳动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7〕51号),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应由用人单位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省劳动保障厅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民主党派、中央驻青单位、部队驻青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其他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一律实行属地管理。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一)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应自招用、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招用、调入职工备案花名册一份;
4、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
5、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劳动合同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留存的,不在重复提供)。
(二)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份;
4、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劳动合同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留存的,不在重复提供)。
(三)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4、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份;
5、双方签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一份。
(三)其他情况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的复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一份。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向用人单位出具《劳动用工备案意见书》,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统计表》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统计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汇总和上报。全省《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统计表》实行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半年报在每年的7月10前,年报在次年1月10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工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