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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审核注册程序
中国·青海:http://www.qh.gov.cn    来源:省卫生厅    创建时间:2008年4月17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适用范围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

受理和承办机构

省卫生厅医政处、省医考试中心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省卫生厅医政处(西宁市西大街12号),电话:8239002省医考试中心(南川西路69号),电话:6267241

申请人基本条件

1  执业医师资格认定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2 执业医师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申请人应提供的有效资料

 

1、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①填写《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

     ②毕业证原件;

     ③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

     ④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⑤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由单位集体办理。

   2、执业医师注册

     ①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②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③《医师资格证书》;

     ④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

     ⑤申请人身份证明;

     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⑦毕业证原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办理时限

30日。

许可证有效期限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程序(100张床位以上)[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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