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
受理和承办机构
卫生厅医政处。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西宁市西大街12号:8239002
申请人基本条件
开展医疗气功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
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3、 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申请人应提供的有效资料
1、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
4、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
办理时限
30日。
其它医疗气功列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中医科其他”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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