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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程序
中国·青海:http://www.qh.gov.cn    来源:省卫生厅    创建时间:2008年4月17日    

办理依据

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适用范围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

受理和承办机构

卫生厅医政处。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西宁市西大街12号:8239002

申请人基本条件

开展医疗气功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

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3 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申请人应提供的有效资料

1、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

4、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

办理时限

30日。

 

其它医疗气功列入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中医科其他”类中。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程序(100张床位以上)[04-17]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审核注册程序[04-17]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程序[04-17]
护士执业证书审核注册程序[04-17]
一般血站设置许可程序[04-17]
单采血浆站设置许可程序[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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