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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二类菌(毒)种审批程序
中国·青海:http://www.qh.gov.cn    来源:省卫生厅    创建时间:2008年4月17日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3、《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0号);

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

适用范围

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受理和承办机构

1、菌种使用单位向所在地(州、地、市)卫生局递交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直接向省卫生厅疾控处提交申请。

2、申请单位所在地(州、地、市)卫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送至省卫生厅法监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的申请由省卫生厅法监处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省卫生厅疾控处确定考核评审时间并通知申请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评审,并出具考核评审报告。

4、厅疾控处与2个工作日内对考核评审意见进行整理并报厅领导审批。

5、对考核评审合格的单位,省卫生厅于3个工作日内发给批准文件;对考核评审不合格的单位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办公地址及

联系电话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西大街12号,西楼一楼电话:09718239004

申请人基本条件

1、具有与使用二类菌(毒)种等病原微生物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2、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3、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4、具有保障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5、具有严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等菌毒种进出和储存的记录,建立档案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申请人应提供的有效资料

1、二类菌(毒)种或样本使用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使用二类菌(毒)种单位的证明文件;

4、具备从事二类菌(毒)种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证明材料;

5、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二类菌(毒)种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

6、其它有关资料。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许可证有效期限

12个月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程序(100张床位以上)[04-17]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审核注册程序[04-17]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程序[04-17]
护士执业证书审核注册程序[04-17]
一般血站设置许可程序[04-17]
单采血浆站设置许可程序[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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