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今日天气: 晴 8℃~26℃    
首 页 大美青海 组织机构 领导之窗 政务动态 法律法规 政府文件 人事信息 财政公开 服务大厅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您的位置:首页-->百件实事网上办-->医疗卫生-->卫生许可项目
申请生产、销售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许可证程序
中国·青海:http://www.qh.gov.cn    来源:省卫生厅    创建时间:2008年4月17日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第十届全国人大修订);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27号令)。

 

适用范围

青海省境内生产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单位。

受理和承办机构

申请者提供有效资料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卫生厅法监处审核,审核无误后报主管厅长签发。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1、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西宁市南川西路69号),电话09717512898

2、省卫生厅法监处(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西四楼),电话09718244537

 

申请人基本条件

生产者的生产、销售的全过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的要求。

 

申请人应提供的有效资料

1、申请书;

2、研制报告;

3、产品名称、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

4、产品安全性评价资料,产品稳定性评价资料,产品消毒效果测定评价报告;

5、产品质量标准;

6、产品包装材料、包装形式、规格及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7、生产设备、人员配备情况和产品卫生质量保证措施;

8、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1、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省卫生厅法监处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报主管厅长签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批件。

许可证有效期限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程序(100张床位以上)[04-17]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审核注册程序[04-17]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程序[04-17]
护士执业证书审核注册程序[04-17]
一般血站设置许可程序[04-17]
单采血浆站设置许可程序[04-17]

网站声明|网站地图|联系我们设为首页
Copyright @2007 www.qh.gov.cn    主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ICP备08000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