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修订);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第27号令)。 |
| 适用范围 | 青海省境内生产消毒药剂、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单位。 |
| 受理和承办机构 | 申请者提供有效资料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卫生厅法监处审核,审核无误后报主管厅长签发。 |
|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 1、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西宁市南川西路69号),电话0971—7512898。 2、省卫生厅法监处(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西四楼),电话0971—8244537。 |
| 申请人基本条件 | 生产者的生产、销售的全过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的要求。 |
| 申请人应提供的有效资料 | 1、申请书; 2、研制报告; 3、产品名称、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 4、产品安全性评价资料,产品稳定性评价资料,产品消毒效果测定评价报告; 5、产品质量标准; 6、产品包装材料、包装形式、规格及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7、生产设备、人员配备情况和产品卫生质量保证措施; 8、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提交的其他材料。 |
| 办理时限 | 1、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省卫生厅法监处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复审合格的产品报主管厅长签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许可批件。 |
| 许可证有效期限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