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第3号令);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7年3月27日第13号令);
适用范围
青海省境内化妆品生产单位。
受理和承办机构
申请者提供有效资料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卫生厅法监处审核,审核无误后报主管厅长签发。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1、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西宁市南川西路69号),电话0971—7512898。
2、省卫生厅法监处(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西四楼),电话0971—8244537。
申请人基本条件
生产的全过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的要求。
申请人应提供的有效资料
1、申请书;
2、研制报告;
3、产品名称、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
4、产品安全性评价资料,产品稳定性评价资料,产品营养学评价资料;
5、产品质量标准;
6、产品包装材料、包装形式、规格及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7、生产设备、人员配备情况和产品卫生质量保证措施;
8、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1、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收到申请,在1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告后报省卫生厅法监处复核。
2、省卫生厅法监处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合格者报主管厅长签发许可证件。
许可证有效期限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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