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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生产化妆品许可证程序
中国·青海:http://www.qh.gov.cn    来源:省卫生厅    创建时间:2008年4月17日    

办理依据

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第3号令);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732713号令);

适用范围

青海省境内化妆品生产单位。

受理和承办机构

申请者提供有效资料报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卫生厅法监处审核,审核无误后报主管厅长签发。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1、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西宁市南川西路69号),电话09717512898

2、省卫生厅法监处(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西四楼),电话09718244537

申请人基本条件

生产的全过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的要求。

申请人应提供的有效资料

1、申请书;

2、研制报告;

3、产品名称、原料配方及生产工艺;

4、产品安全性评价资料,产品稳定性评价资料,产品营养学评价资料;

5、产品质量标准;

6、产品包装材料、包装形式、规格及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7、生产设备、人员配备情况和产品卫生质量保证措施;

8、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时限

1、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收到申请,在1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初审通告后报省卫生厅法监处复核。

2、省卫生厅法监处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合格者报主管厅长签发许可证件。

许可证有效期限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程序(100张床位以上)[04-17]
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审核注册程序[04-17]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许可程序[04-17]
护士执业证书审核注册程序[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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