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公布);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9号);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卫监督发〔2006〕375号);
适用范围:
青海省境内的建设项目。
受理和承办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提出审核申请,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根据建设项目情况介绍建设单位到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公共卫生所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编制初步设计的职业卫生专篇的咨询,或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咨询,或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项目建设单位提交上述材料和申请报告予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进行初审,无误办理报省卫生厅法监处审核,省卫生厅法监处对省疾控中心的技术报告、厅卫生监督所的初审意见和专家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批复文件。
办公地址及
联系电话:
1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西宁市南川西路69号),电话0971—7512898
2 省卫生厅法监处(西宁市西大街12号,省政府西四楼),电话0971—8244537。
申请人基本条件:
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应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的要求。
申请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的有效资料
1、 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
2、 申请书;
3、 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4、 可行性研究报告;
5、 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初步设计的卫生专篇等;
6、 专家评审意见;
7、 省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办理时限
1、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收到申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专家评审,合格的报省卫生厅法监处审核。
3、省卫生厅法监处在10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合格者在4个工作日办理批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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