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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问答:装修公司应赔偿损失吗?
中国·青海:http://www.qh.gov.cn    来源:工人日报    创建时间:2007年3月27日    
问:我购买新房后,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后由于出差,我一直没有去监督装修工作。前几天,我从外地回来后,到新房一看,我发现实际所使用的地板材料与我们在合同中约定使用的材料不相符,并且装修质量较差。于是,我要求装修公司更换材料,并赔偿我的损失。装修人员却称,他们是另一家装修公司的工人,该公司是从与我签订合同的装修公司那里承包来的工程。有什么问题应由原来的装修公司承担责任,他们只管干完自己的活。请问,装修公司能不经我同意把工作转包吗?我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小胡)

    答: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你之所以选择与某装修公司签订房地产装修承揽合同是基于对该公司技术条件、施工能力和信誉的信任。装修公司未与你协商,私自把工程转包给另一装修公司进行装修的行为,属于擅自转让承揽合同,是一种违约行为,你的经济损失应由与你签订合同的装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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